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海南省妇联组织全省各级妇联机关和妇女群众掀起学习宣传的热潮,并在研讨、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14年12月15日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妇联关于组织妇女参与法治海南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涉及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具有政策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迅速出台《实施意见》,主要基于几点考虑:
一、结合妇联工作和妇女自身实际,学习贯彻全会和《决定》精神。
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决定》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学习中既要通读全文,又要结合妇联工作实际、妇女群众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学,才能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海南省妇联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旨在帮助广大妇女工作者、女干部和妇女群众掌握《决定》精神实质,特别是与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密切相关的内容,从而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用妇女群众听得懂、学得会、用得上的语言和制度,帮助妇女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二、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宪法原则,坚决维护宪法权威。
《决定》坚决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法律权威,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实际中,很多干部和群众虽然比较熟悉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但并不了解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也是具有最高权威之宪法原则,对宪法的最高权威性认识也不够。
海南省妇联出台《实施意见》,通过大力宣传宪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的规定,明确宣示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宪法原则,推动各级党政和社会各界树立和尊崇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宪法原则。
三、按照人民至上、法治为民的理念,推动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女群众参与法治建设。
《决定》通篇充满了人民至上的观点。如《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等等。人民至上、法治为民的法治思想还体现在《决定》的一系列具体要求和举措中。如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
海南省妇联出台《实施意见》,旨在将人民至上、法治为民的法治理念和《决定》中所有涉及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参与的法治行为方式,具体和细化为妇联组织、妇女群众能够理解、便于执行的法治思想和行为,使法律为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积极发挥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的独特作用。
随着海南省妇联《实施意见》的进一步宣传和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法治意识将不断深入人心,妇联组织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彰显,更多妇女群众将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拥护者、践行者和受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