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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一体”:中国女性法治意识培树路径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3/27 点击量: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离不开作为“半边天”的中国女性法治意识的培树。在此过程中,既要推动女性自我法治意识的形成,也要重视全社会对女性法治观念的培养。完善女性法律制度、加大法治宣教力度、推动女性NGO发展及建立女性权利公益诉讼制度,“四位一体”的女性法治意识培树路径,不仅将弥补女性法治意识的不足,也能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合力。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离不开作为半边天的中国女性法治意识的培树。女性法治意识的精心培树,既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女性自身的发展,也能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当前,由于受传统文化的负面效应、一定程度的性别歧视以及相关法律的局限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一些女性的法治意识还存在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不太相符合的状况。我们应该认识到,女性法治意识的培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需要长期付出、艰苦努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既要推动女性自我法治意识的形成,也要重视全社会对女性法治观念的培养。笔者认为,加大法治宣教力度、完善女性法律制度、推动女性NGO发展及建立女性权利公益诉讼制度,“四位一体”的女性法治意识培树路径,不仅将弥补女性法治意识的不足,也能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合力。

完善女性法律制度,提高女性法治地位

女性不仅是个人之女性,也是群体之女性。对于女性群体来说,其法治意识的树立,应以女性群体法治地位整体的提高为基础。所谓法治地位,指的是特别主体在法治体系之中的相应地位,它以受保护程度、法律条款重视程度等作为基本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群体包括执法者,不太重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对女性权益保护的规定,没有将其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这和现有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措施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有关。

例如,有些针对女性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在女性的参政比例、女童入学、离婚妇女权利的保障、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期保护、女性下岗及提前退休等问题上,妇女权益保障法、教育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还应做出具有保障性和富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在反对家暴和性骚扰等方面的立法中,需细化和完善制裁家暴和性骚扰方面的法律法规。

当然,对于中国女性来说,“权利不是赋予的,而是自己争取来的”这句话依然有着一定的法治哲理。女性也要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主体意识,摒弃性别自卑情绪,积极投身于自己的权利保护活动中。

加大法治宣教力度,增强女性法治意识

权利意识是个人法治意识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基本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树立就失去了应有的基础。因此,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尤其应大力向广大女性宣传有关保护女性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她们知权、懂权和维权的意识,引导女性“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充分运用宣传途径,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将女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向纵深发展。可以以妇联组织为牵头单位并联合相关部门,以开办各种专题、专栏、沙龙、讲座等形式,进行多样的女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还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机构和互联网不可多得的优势,帮助女性做知法懂法、知权护权的“新女性”。

推动女性NGO发展,发挥组织法治效能

中国女性作为一个群体,应在“党的领导、政府指导、广大女性参与”之下,大力组织发展自己的非政府组织即女性NGO。女性NGO是基于女性性别以及女性性别意识而形成的一种女性非政府组织,它能够弥补政府囿于各方面原因,对女性所提供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女性个体的组织化生活需要,提供女性多维度和多层次参与社会公共活动的机会,增强女性的话语权、表达权以及行动力等。这些组织功能的实现,必然会对女性法律权益的自我维护,推动妇女法治地位的提高,发挥女性性别群体的法治效能,起到别具一格的重要作用。

今后,女性NGO一方面要进一步争取获得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发挥集体话语作用和表达效力,将以往的协会和联谊功能,逐步转到法治效能发挥的轨道上来,帮助女性自身提高法治地位。另一方面,女性NGO要加强同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等机构的联系,在代表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将自身的法治利益和诉求,同国家与社会这个广大的法治空间结合在一起。

建立女性权利公益诉讼制度,填补法治公益制度空缺

在女性和女性组织都投入到法治社会的构建过程后,必然会带来女性法治意识的空前提高。但是,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其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都带有传统法治意识的“谁受损,谁救济”的思维逻辑,这一旧的思维范式,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基于女性本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考量,可以采取纠偏或矫枉的方式方法,在实践中安排女性权利公益诉讼制度,从而极大地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提高女性法治地位。所谓公益诉讼,是指法定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 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相关人法律责任的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启动了我国的公益诉讼之路,也为女性权利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方针和指向。广大女性和女性组织,可以充分利用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即将建立的契机,结合女性自身的特点,探索建立女性权利公益诉讼制度,从女性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女性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女性公益诉讼费用承担、女性公益诉讼先置程序设置等方面加以考量。以期在传统的环境公益诉讼等常见的公益诉讼制度之外,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代表中国女性利益的权利公益诉讼制度,从而填补法治公益制度的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