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须处罚
亮点: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影响:不仅仅是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在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作伪证、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在庭审中作出虚假陈述、证人在庭审中提供虚假证言,甚至是当事人与第三人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中存在的不诚信行为不仅损害到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有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
此次新的民诉法解释明确了一系列的有碍司法公正的不诚信行为,都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特别是在涉案标的额巨大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作伪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抢孩子、抢财产的行为屡见不鲜。最为常见的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假的借条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或减损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还串通第三人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来减损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其中一些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手段来鉴别真伪,但必然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加之法庭之前对此类做伪证、恶意串通行为不加惩处,一些当事人就更加肆无忌惮。甚至会出现一些当事人声称配偶失踪而去法院起诉离婚,最终使对方当事人不知不觉“被离婚”的匪夷所思的现象。
新的民诉法解释颁布以后,此类司法不诚信行为将得到规制及惩处,指引当事人在诉讼中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证人作证与财产执行被规范
亮点: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影响: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英美法系下辖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证人在作证前都会手按圣经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接受法律的处罚和道德的谴责。”虽然这只是个形式,但在一定程度上对证人起到了震慑的作用。此次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证人作证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同样的,执行中的失信行为录入征信系统的做法也规范了司法秩序,震慑了司法中的不诚信行为。
在婚姻案件中,在法院判决前后,都存在因想让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而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行为,致使受损方利益得不到保障。在笔者处理过的案件中,此类情形不是少数,此次,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与细化,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也规范了执行程序,彰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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