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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鼓与呼,“24条”亟待废除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3/24 点击量:

1月7日,湖南长沙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市政法委、长沙市妇联和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联合举办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研讨会, 四十余名来自理论界和司法一线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 纷纷呼吁废除“24条”。

专家们认为:“24条”作出的硬性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机械司法,不分情况一律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外单独举债作为共同债务处理,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精神,损害的往往是作为家庭妇女的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24条”的规定过分注重了债权保护,却忽视了对婚姻关系中不知情非举债人一方权益的保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大额举债,并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为夫妻共同利益”这一本质特点。

3月18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特别提到,“24条”还违反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一些法官,机械适用“24条”,只看借条。没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不去考察款项是否交付,不考察借贷关系的真伪,直接依据“24条”将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举债,简单地、机械地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

很多专家都表达了“24条”助推恶意债务的极大忧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认为:“24条”规定,过于保护债权人,也无法防范配偶一方恶意虚构债务,与亲友恶意串通形成虚假诉讼或其他恶意诉讼。造成夫妻关系一方基于侵占对方财产,或为摆脱自己某种困境,或为追求高消费等等,而在外恶意举债,却将偿债负担转嫁给另一方。虚假或恶意债权债务中的债权人往往根据“24条”规定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起诉,而令离婚案件中不知情非举债人的另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告诉本报记者:“24条”存在严重错误,带来了灾难性后果,造成了严重的司法紊乱。由于这一解释适用于全国,因而“24条”的错误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适用“24条”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诉上访的多,检查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他希望尽快废除“24条”,并认为,“在法定程序废除之前,应当停止执行,达到事实废止的效果,让它成为一纸空文。这样可以减少错案。”

专家们还提出了对策。马贤兴主张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应以认定个人债务为原则,以认定共同债务为例外。具体建议措施为:修正规定推定原则的司法解释;矫正简单机械适用条文的适法观念;重新确定有关夫妻债务的原则,即债务偿还主体的确定应坚持“谁立据谁还钱”,共同举债应共同立据或经过确认。按推定原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是基于家事代理、符合常理、用于家庭紧急或必要开支事项的小额债务。个人名义举债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人偿债后可向分享了该债务利益的非举债人进行追偿。这种“正向追偿” 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

在湖南省今年的两会上,湖南省人大代表、省妇联主席杜亚玲递交了《关于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审理中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建议》,建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基层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以诚信、权利义务平等以及保障妇女权益为原则,确定认定标准。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崔郁提出了《关于尽快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建议》。

她指出,实践中,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男性)为了达到离婚并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往往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这些债务往往数额巨大。司法实践中,不少基层法官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一方所欠的所有债务统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十四条的简单适用往往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拿不到一分钱夫妻共同财产,还要背上一身巨额债务,损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而这些案件中的受害人多数是女性,她们同时承受着丈夫的背叛离弃和财产损失的双重困境。

崔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修改或删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作出更合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