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一直是妇联组织关注的重点。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 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一些试点地方妇联抓住机遇,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认真学习和研究相关政策,积极推动将农村妇女的名字体现在权证上,将她们与土地相关的权益落到实处。
应明确妇女作为承包方共有人登记
2013年2月,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在解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时指出,2008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要求开展登记试点工作。为落实中央要求,2009年农业部在全国选择部分村开展试点。
2011年2月,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等六部门成立了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确定了50个县(市、区)开展登记试点。
据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介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全国妇联积极呼吁,在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环节中,切实将妇女的名字体现在登记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这是实现我国法律赋予妇女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途径,是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现实依据。
全国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的大多数家庭以男性为户主,在这样的情况下,将妇女及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有人进行正式登记,并体现在权证上,对于切实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具有现实意义。妇女因此拥有对承包地平等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可以主张权利,在获得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时拥有依据。
源头参与完善相关政策
在全国妇联的要求和倡导下,一些试点地区妇联组织积极参与土地确权工作,注重源头参与,主动作为,因地制宜将女性的名字体现在土地确权证上。
辽宁省妇联以实施“土地登记中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项目为抓手,在省农委和妇联共同努力下,在清原县草市镇东大道村推动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户主代表进行登记,强化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物权保护。
在安徽凤阳县,县妇联被纳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乡镇妇联和村妇代会主任都参与到确权登记过程中,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作用,注重村议事会中妇女的参与比例。
宣传培训提升妇女参与主动性
在参与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中,妇联组织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女性对农村土地权益相关法律的知晓度,增强女性保护自身土地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平等保护女性土地权益的社会氛围。
四川、吉林、福建等省妇联注重加强与农业部门的联系沟通,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整体情况、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农业部门提交相关调研报告,引起足够的重视,推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中维护妇女的权益。
在辽宁清原县,妇联在确权登记中,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工作。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辽宁省农委还专门出台了相关意见。
山东枣庄妇联组织同步推进以维护妇女土地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删除土地权益分配中歧视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条款,为土地确权登记中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奠定良好基础。枣庄妇联组织还积极参与涉及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化解,对于共有人登记争议,通过参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或人民调解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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