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反家庭暴力条例已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调研项目。” 8月18日,深圳市妇联主席马宏告诉记者,在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深圳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市妇联联合主办的“2014深圳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上,来自北京、广州、香港等地的学者、专家以及深圳市妇联干部、反家暴社会工作者等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展开热烈讨论,条例中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暴力对象的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列入人大立法计划调研项目
2012年~2013年,深圳市先后发生了34起恶性家暴事件,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深圳市妇联今年与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系联合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55.5%的家庭曾出现过暴力行为,根据立法调研数据,市民中有93%的被访者支持反家庭暴力立法。有着特区立法权的深圳,及时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不仅符合广大市民的愿望,更是深圳建设文明城市、法治城市的需要。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并指导市妇联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和专业化维权服务,推动出台内地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今年,深圳市人大又将《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列入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标志着深圳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马宏表示。
16日~17日,市妇联作为条例起草单位,以今年上半年与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合作开展的持续3个月的专题调研为基础,在研讨会上提交了《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与会专家学者以及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先后结合自身的研究和本系统工作实际,从不同的角度对草案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深圳反家暴条例草案,有别于其他地方性家暴法规,重点是从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等多方面考量,多方参与,涵盖面广,操作性强。
将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
家庭暴力的定义应该如何作出准确界定,是条例草案的立法难点之一。
一般的界定是比较概括的,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为了更加明确、更有操作性,此次条例草案采取列举式的方式,对家庭暴力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列举为六条,包括:
(一)以殴打、捆绑、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伤害家庭成员的;(二)以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手段对家庭成员造成精神伤害的;(三)强制猥亵、性侵妇女、未成年人的;(四)遗弃或者严重忽视患有疾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五)毁损共同财物或对家庭成员实施经济控制的;(六)其他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的伤害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的伤害行为,第五条争议比较大,因为条例草案首开先河将经济伤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作为家庭暴力的一方面。
条例草案的起草人之一、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理事长易松国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家庭暴力主要涉及身体、精神和性三个部分,但是因为深圳本身经济发达,有城市自身的特点,在家庭暴力防护中心接受的大量家暴投诉中,常常遇到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实施经济控制以及语言恐吓、侮辱等行为。控制经济的手段,其实和软禁一样,也会对对方造成很大的伤害,经济封锁和身体暴力只是方式不同而已。”
“所以深圳的这个草案中把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也算是一大创新和亮点。” 易松国说。
多方参与防治家庭暴力
条例草案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涵盖了行政干预、社会干预、司法干预等方方面面,明确了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等行政部门的职责,要求其建立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机制来应对家暴行为,并详细列举了公安机关对家暴行为的处置;同时明确列出了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等社会力量的职责,利用社会力量防治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还规定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干预,例如设立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庭等。
此外,在对受害人的救济上,条例草案提出,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可以由各区政府主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家庭暴力防护机构进行管理和服务,也可以直接由政府设立。同时对家庭暴力庇护所的职能、人身安全保护令、监护权变更等作了明确规定。
由于家庭暴力存在取证难、证据认定难的问题,使得家暴受害者往往陷入尴尬境地。为此,检察机关建议成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当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下,受害者不需要公安机关开具委托书就可以要求伤情鉴定。
条例草案还设置了公安机关对施暴人的告诫制度,“这个有一定的威慑力。之前其他的相关制度中比较少见,家暴构成轻伤以上判刑、轻微伤行政拘留,但是轻微伤以下呢?没办法了,不处理了。现在不是了,有一个告诫制度,告诫书也就成为今后涉家庭暴力案件的一个有力证据。”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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