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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主动辞职一律没有经济补偿吗?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4/21 点击量:

案例:

2011年3月,曹莉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今年2月初,曹莉主动提出辞职。在办理离职申请时,公司提出,凡主动辞职都要在离职理由栏写明“个人原因”,曹莉未多加考虑,就同意了。辞职半月后,曹莉找到原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曹莉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公司有权拒绝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说法对吗?

分析:

主动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主要看劳动者提出辞职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还是个人原因。若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尽管曹莉在办理离职申请表上,填写的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但这是公司要求填写的。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曹莉还可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