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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平等处理不等于平均分配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4/10 点击量: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然而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均等,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有“协商处理”“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给予补偿”“照顾无过错方”五大原则。充分了解、灵活运用这五大原则,可以在处理分割共同财产纠纷中有的放矢,保持自己的主动地位。

“男女平等”原则,即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得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对于子女的权益,首先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其次,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应注意的是,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还应照顾女方。

“给予补偿”原则。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协商处理”原则,充分体现了双方的意愿自治。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无效。”这两条规定说明,如果夫妻双方是为了逃避本应承担的债务、抚养和赡养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作出约定,约定无效,即使这个约定经过公证也不例外。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也称“惩戒过错方”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需要注意的是,因婚外情离婚,只有符合(1)(2)的情形才能要求对方赔偿,如果只是通奸、一夜情、嫖娼等情形,法院通常是不会支持的。无过错方经常因为收集证据不足,导致法庭无法采信证据造成离婚诉讼要求赔偿的目的难以实现。综合婚外情引发离婚纠纷的特点,律师建议可对电子、文字、视听、现场等方面的证据进行采集,以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以便相互印证:

保留电子证: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内容等,如果可能应当委托公证部门作固定处理。

保留文字证据:1.包括“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文字材料;2.警方介入处理的嫖娼、非法同居等行为的笔录材料;3.供职单位对嫖娼、外遇等行为的处理决定;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视听证据采集:1.采集录音资料;2.借助亲友团、第三方等,抓拍外遇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的录像和照片等。

现场证据谨慎采集: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容易引发激烈冲突,使民事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此外,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