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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处分权受法律保护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2/17 点击量:

2013年7月14日,65岁的张女士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包头市妇联权益部进行咨询。张女士40岁时与丈夫许某结婚,双方年龄相差11岁,张女士是初婚,没有孩子,许某再婚有两个成年的儿子。结婚时徐某的大儿子已成家,二儿子和他们一起生活多年,现已成家。张女士细心照顾许某数十年如一日,老两口相濡以沫、恩爱有加,共同生活长达25年。

结婚时她们居住的房子是许某单位的公房,结婚6年后单位房改,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变为私人房产。2011年,许某考虑到张女士退休收入微薄、没有亲生子女,担心自己百年后张女士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所以,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决定把该房产留给张女士。2013年初,许某的二儿子极力挑拨老两口的关系,以准备和妻子离婚为由,住在老两口的房中,然后又以种种借口要求许某把房子过户在他的名下。张女士感到压力很大,前来妇联寻求帮助。

听了老人的叙述,法律顾问深表同情,向她讲解了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解除了她的后顾之忧。同时给二儿子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了必要的普法教育,一起老年人再婚因财产问题引起的家庭矛盾得到了有效的化解。二儿子搬出了老人的住宅,整个家庭和好如初。

分析与点评

根据本案事实和我国法律的规定,该案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首先,张女士与丈夫许某是不是合法夫妻;其次,她们居住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许某有没有权利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第四,二儿子的行为是否正确、合法。

1、张女士与丈夫许某在25年前就登记结婚,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所以,她们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合法夫妻。

2、张女士与丈夫许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现住的房屋,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张女士与丈夫许某居住的房屋是她们的共同财产。

3、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张女士与丈夫许某现住房屋的一半是许某的个人财产,张女士是许某的法定继承人,许某立遗嘱决定把该房产留给自己的妻子张女士,符合法律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第二十二条又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许某二儿子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公德,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目前,我国老年人再婚存在着种种障碍,有来自传统观念和心理的,有来自社会舆论的,还有来自子女干涉的。特别是再婚后,老年人的财产处分权常常受到儿女们的干预。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要发展老龄事业,全社会都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让所有的老年人在物质上得到满足,在精神上得到安慰,平和幸福地渡过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