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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之痛,痛在法律二次伤害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0/16 点击量:

2011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0月11日定为“国际女童日”,以呼吁世界各国关注女童的身心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医疗、法律和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然而,就在第三个国际女童日到来之际,一则云南大关官员强奸4岁幼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且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消息,却刺痛了公众敏感的神经。愤怒之余,本案所折射出来的法律漏洞更值得我们反思。

奸淫幼女如何定罪量刑?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毫无疑问,强奸和奸淫幼女都对女性的性自主权构成了侵害,但是两者又是有区别的。所谓强奸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犯罪,而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于幼女的身体尚处于发育成长阶段,性侵害对其身体造成的伤害必然大于成年女性,性犯罪侵犯的不仅仅是其性自主权;同时,幼女对性的认知也远远不如成年女性。因此当受害人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时,只有确实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强奸才会被认定,而当受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从媒体的公开报道来看,云南大关官员强奸4岁幼女并无其他加重情节,因此法定量刑幅度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韩国,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行为最高刑期为50年。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也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少男或少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其意愿者,更依第222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论是起刑点还是最高刑均高于我国《刑法》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我国强奸罪的犯罪对象被限定为女性,当受害人为男童时不能以强奸罪定罪,而只能按照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尽管制止犯罪不能单单依靠“重典”,但是我国《刑法》对受害人为儿童的性犯罪行为缺少威慑力,这也遭到了很多妇女儿童保护组织的批评。

受害人为何不能获得民事赔偿?

对于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我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将这种经济损失限定为“物质损失”,该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损害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对于性犯罪来说,仅仅赔偿直接的物质损失是远远不够的。性犯罪受害人主要的伤害体现在精神方面,而精神损害又不被我国刑事诉讼规则所承认。有观点认为,既然被告人已经受过刑事处罚,再判处承担民事责任就会构成“二次惩罚”。这种观点在今天看来无疑是站不住脚的,对受害人而言也是极为不公平的。

《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了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理由危害较小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支持性犯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是国际通行做法。《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对妇女不道德行为的轻罪或重罪、或欺诈、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使其承诺为婚姻外的性交者,该妇女亦有同样的请求权。”不久前轰动两岸的李宗瑞强制性交案,法院也做出了高达1425万(新台币)的民事赔偿判决。我国刑法不支持性犯罪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客观上来说也对受害者构成了二次伤害,放纵了此类犯罪行为。

避免儿童遭受性侵害的域外经验

在美国,虽然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尽相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许多州都规定与不满14周岁(有的规定为16周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同意,都认定为强奸罪。在美国这个呼吁取消死刑的国家里,仍有5个州保留了对强奸幼女死刑处罚。在美国的校园性侵案件中,对是否构成“性侵”的认定标准较低,稍有身体上的不当接触,如抚摸脸蛋、拍拍屁股等,都有可能成为性侵的嫌疑犯。为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只要教师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不管是否真心相爱,也无论是哪方提出的要求,一旦事发认定,教师都要背负强奸的罪名。

在韩国,由于其国内性侵儿童的案件高发,韩国政府将强奸儿童的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到50年。除了刑期的修改,韩国政府通过法案,对严重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根”治其犯罪行为。

国外对性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由于各国的社会发展和文化背景不同,对性犯罪者的惩罚方式选择也不同,但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惩罚,都无法弥补对受害女童心灵的伤害。如今,受害女童的父亲已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尽管其结果可能是不容乐观的,但是我们仍然期待本案能够让人们对日渐高发的儿童性侵害事件有所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