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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分居协议能否改变财产归属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18 点击量:

沈雨致拿到判决书的时候,外面的天色已经渐渐暗下来了。深秋的风冷飕飕的,她裹紧了风衣,从空旷的台阶上走下来。法院的判决完全支持了她的意见,她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

那年跨年之夜,周立手捧玫瑰,单膝跪地向沈雨致求婚。漫天烟花的映衬之下,沈雨致答应了。两年后,雨致生下了一个女儿,起名叫栩栩。

婚后周立出于自己的爱好,经常参加一些极限活动。高空跳伞、滑翔翼,怎么刺激怎么来,也经常会受伤,常年青一块紫一块。雨致看在眼里疼在心上,多次阻拦周立跳伞,为此还发生过几次争执。

周立在平时脾气很好,但是在极限运动这件事情上,他从来不肯让步,2008年的时候,他们在长达一个月的冷战后,写下了分居协议书。约定了双方分居而不离婚,现在住的一套房屋归沈雨致所有,另一套归周立所有。还约定了谁也不能当着孩子面谈起两个人的感情问题。

2014年的冬天,周立在一次尼泊尔机降跳伞中失控身亡,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处理后事之后,周立母亲与沈雨致协商遗产分割事宜,沈雨致提出自己现住的房屋已经通过分居协议约定为自己所有,没有周立的份额。协商不成,周立母亲起诉至法院主张分割遗产。

周立的母亲主张,关于沈雨致现住的房屋,周立与沈雨致虽然在分居协议书中约定了该房屋归沈雨致所有,但直至周立去世,该房屋仍登记在周立名下。故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应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属于周立与沈雨致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周立遗产,应在沈雨致、女儿栩栩和周母三个法定继承人间平均分割。

□ 律师释法

因周立父亲已经去世,原告周母、被告沈雨致及栩栩均为被继承人周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对于周立的遗产有继承权。本案中,应对哪些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予以界定,在周立和沈雨致的分居协议书中约定了“现住房屋归沈雨致拥有,沈雨致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该房产,周立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该协议书实际上系周立与沈雨致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沈雨致现住房屋并未进入市场交易流转,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亦不涉及交易秩序与流转安全。故周母虽在本案中对该约定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其作为周立的父母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第三人。

因此,虽然沈雨致现住房屋登记在周立名下,双方因房屋贷款之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且结合周立与沈雨致已依据分居协议书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之情形,应当将沈雨致现住房屋认定为沈雨致的个人财产,而非周立之遗产予以法定继承。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