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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审限延长至六个月——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婚姻家事案的12大影响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6/12 点击量:

规范起诉状用语

亮点: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从以上新旧法条的对比可以看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去掉了“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部分,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法院不再是说服修改,而是告知修改,告知后不修改的,有可能就不予送达,明确了起诉状的文明用语规范。

婚姻家事案件纠纷因其案件性质的特殊性,一般都是因家庭矛盾升级而对簿公堂,在交流、协商、谈判时一般都伴随着激烈的言语甚至肢体冲突。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对起诉状文明用语明确规范,规制了此类行为,也使律师在起诉状文明用语的措辞上,可以明确拒绝委托人的不合理修改意见,有法可依。

简易程序审限延长

亮点: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影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一般的婚姻家事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是3个月。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3个月届满前,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或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可再延长1个月。也就是说过去一般的婚姻、家事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审限最长可达到4个月。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一般的婚姻、家事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审限最长可以达到6个月。这一新规定对婚姻家事案件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离婚案件在第一次不判离之后,经过6个月的禁诉期,如果第二次起诉,案件比新法颁布以前的审理期限最多延长了4个月的时间。另一方面,稍微复杂的案件,需要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因此条规定,省去了转为普通程序的程序,审限也不用转到普通程序之后重新计算。此条款的出台对于婚姻家事案件的审理是有利有弊的。

(作者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