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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非育儿假 生育权劳动权如何兼顾?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22 点击量:

一直以来,职场女性因生育原因遭受歧视的案例并不鲜见,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女性并非不希望延长产假,只是担心因此影响工作和发展,“三年产假”的建议,更让部分女性担心“再回职场岂不是从头再来”。

专家认为,产假制度不仅涉及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更关乎对女性劳动权的保障,必须做好平衡。产假只针对女性,而育儿假则针对父母双方,要求其共同分担育儿的职责。如果一味提倡延长产假,育儿责任就可能全部归到妇女身上,进而影响到妇女的就业权。

■ 本报记者 周文

日前,随着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幼君建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三年,由财政或社保提供津贴”,女性产假应否延长这一话题再次受到广泛关注。在记者就此进行的相关采访中,不少女性坦言希望延长产假,但又担心影响工作和发展;部分女性则直言“三年太长”,“只是一个梦”。专家认为,产假制度不仅涉及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更关乎对女性劳动权的保障,必须做好平衡。

建议:三年产假但需离职

近日,王幼君提出建议,将女性的产假延长到三年,其间由财政或社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按照他的建议,女职工休3年产假,需自愿选择离开职场,待3年期满之后重新择业。3年期间若上班,则自动丧失产假资格,恢复工作女性的正常身份。

谈及提出此建议的初衷,王幼君告诉记者,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有1000多人,其中女职工占半数。她们中很多人生完孩子回来工作身心俱疲,不仅带孩子受影响,工作晋级也不利。“新妈妈”们承担的巨大压力和企业用人需求的矛盾引发了他对延长产假的思考:一方面,企业对员工的岗位要求需要生育后重返岗位的女员工全力以赴,另一方面,哺乳、照看、教育幼儿,需要耗费母亲的大量精力和时间,矛盾之下,大部分家庭需要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来照看幼儿,进而又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综合来看,女性不如踏实回家带孩子,等孩子入托,家庭负担减轻再以全新的状态杀回职场。”王幼君如是说。

延长产假是否会导致对女性就业的隐形歧视进一步加重?对此,王幼君表示,可以通过政策安排解决。目前规定女性比男性早退休,但实际上,女性平均寿命比男性还长。“我觉得女性产假可以和退休期‘置换’,比如产假延长三年,退休期就相应延长三年。这样也能避免女性在精力充沛的年纪退休。”

我国现行法律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就业权益,规定在休产假期间,单位不得开除女职工,王幼君的提议是否会让女职工自动选择放弃工作或者“被选择”?对此,王幼君解释说,他的提议不是让女职工自动放弃就业权益。“我的提议和目前法律是一个补充的关系,并不冲突。女职工可以依照现行规定,也可以多一份选择权。如果希望休假带孩子,那么政府给你发放津贴;如果希望继续上班,就继续遵循现有的产假规定安排。”王幼君表示。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王幼君第一次提议延长产假了,自2012年起,他已经连续两年在北京两会上提出关于延长女性产假的建议。据了解,王幼君此次“延长产假”的建议已经得到了北京市妇联的回复,对方称“不能解决,需要协调其他部门”。而去年的该建议,得到的回复则是“和国家上位法不匹配”。对此,王幼君表示:“我并不想改变基本的法律原则。这个提议并非是‘一刀切’地延长所有女性的产假,而是给愿意专注育儿的女性提供一些政策福利,‘可以自愿选择’。”

而对于补贴的标准,王幼君认为,可依照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北京每年的出生量也就是十多万个孩子,一年补不了多少钱,政府负担得起。”

现状:延长产假不容易

王幼君的建议自一提出,就备受争议。许多网民认为他出发点是好的,但也有许多人认为这是作秀,社会评价褒贬不一。

听到延长产假这一建议,在某国家机关工作的陈洁(化名)第一反应是“要真能延长当然好了”,但她转念又说“不现实”。陈洁告诉记者,她当初休产假时,除了法定四个月左右的产假外,还放弃了三年的独生子女费用,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延长了三个月假期,算起来假期算比较长了。“休产假期间最大的恐慌就是知识焦虑和社交恐惧症。那时在家里就是围着孩子转,同事朋友来了,说起工作或者专业方面的一些知识,感觉自己什么都不懂了,特别恐慌。所以,虽然希望能延长产假,但感觉三年又不现实,肯定影响工作和发展。”陈洁对记者说。

与陈洁女士一样,听到“延长产假”一词,正在休产假的某国企员工马丽(化名)也是担心“再出来工作肯定跟不上了,休假三年,再回职场岂不是从头再来?”

而当得知休假三年可能意味着与原单位脱离关系这一情况时,陈洁则表示“那肯定不会选择休三年”。马丽则直呼:“工作不保留,那还叫休假?”

“工作几年尤其是那些30多岁才要孩子的女性,一旦生育就要离职,多年打拼岂不白费?休完产假岂不要从零开始?”在北京市某机关工作的孙欣(化名)女士也如是说。

当然,并非所有的女性都对工作存在这样的担忧。家住北京某小区的雨希妈妈自从女儿出生后就辞职专门带孩子,听说这样的建议就表示赞成:“辞职在家一分钱没有,若国家能给一些补贴当然不是坏事。”

“当前,确实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辞职专门带孩子。然而,虽然这是个自主选择,但又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即:若选择离职休三年产假,哪部分人可以享受补贴?”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黄桂霞告诉记者,以生育补贴为例,目前大多数城市的生育补贴都只有本市户籍的女性才能享受。许多女性尚连生育补贴都享受不了,那么这一财政补贴哪些人群可以享有,就更难以操作。“是所有生育妇女都可以享有,还是只限本市户籍的女性,抑或本市户籍且因生育而辞职的女性?操作起来很难。”黄桂霞认为。

争议:对劳动权的剥夺

众所周知,在职场中,女性本就容易因生育原因受到歧视,女性因怀孕被辞退的事件更是屡屡见诸报端。

“在女性怀孕期间,雇主以降薪、调整工作岗位、旷工等各种理由与女性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并不少见。”作为一名专门的劳动法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斌倜听闻延长产假的建议,直言:“现行产假规定对不少女性来说,都是一种‘奢侈’,更别提延长产假了!”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广告公司职工李女士于2010年5月被确诊怀孕,最后出勤日期为11月29日,于2011年1月生产一女。广告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以李女士2010年12月旷工为由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李女士诉至法院,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广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今年三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三年审结的涉及女职工婚育权民事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存在以下特点:用人单位不按月足额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的情况普遍存在;争议案件中女职工的行业、岗位多样化;用人单位不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普遍存在。此外,争议发生后劳动关系正常存续的比例较小,统计案例中,仅有不足10%的女职工在生育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正常存续,其余的或是女职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辞职,或是用人单位以旷工等违纪事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延长产假,表面看是保护了女性的生育权,但其实是对女性劳动权的侵犯。有的女性感觉三年产假很好,其实是对劳动就业市场的不了解。”黄桂霞如是说。

黄桂霞表示,三年产假的建议,与上世纪80年代的“妇女阶段就业制度”“建立阶段就业制度,发展弹性就业方式”等如出一辙,当年这些建议均以侵害妇女劳动权益遭到强烈反对而未能推行。在阶段就业和妇女提前退休行不通时,有些企业尤其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和以效益为核心的私营企业,给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放长假,企业以“放长假”变相解雇生育期妇女,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劳动就业权,曾经有过的教训,不能重演。

“尤其是单独二孩政策出来了,若一位女性生两个孩子,两次都选择休三年产假,企业就更不敢招聘女性了。”黄桂霞表示,企业在招人的时候,会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想法,会假定女性都想休三年。对于众多企业来说,都是市场化运作,国家无法直接决定企业用工,在劳动力较充足尤其有男性可选择的情况下,企业会更不愿意招聘女性。因此,延长产假肯定是对女性劳动权利极大的侵害,包括就业、再就业和发展等等。

2012年,我国将女职工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98天,晚育、难产、多胞胎等情形,还可增加假期。国际《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规定,女性的产假应不低于14周。就国外来看,法国规定产假时间为16周,基于鼓励多生孩子的原则,生育第三个孩子产假可达26周。

西班牙的产假时间为16周。波兰的产假时间虽然是24周,但只有14周是强制性的带薪产假。

黄桂霞告诉记者,产假其实是用于生育女性恢复身体健康的。“我国当前的产假从女性自身恢复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不少女性希望延长产假考虑的是母乳喂养、陪伴孩子之类。这涉及的其实是育儿的问题。”黄桂霞介绍,欧洲、东南亚等一些发达国家,其实是兼有产假和育儿假。“产假只针对女性,而育儿假则针对孩子的父母双方,要求父母共同分担育儿的职责。一味地提倡延长产假,其实就把育儿责任全部归到妇女身上了,进而影响到妇女的就业权。”黄桂霞以瑞典为例进行说明,在瑞典,女性可以在产前休50天的孕期假期,只有2周强制性的产假,但同时规定有480天的带薪育儿假。480天的育儿假中,父母每人专享60天不可转让,剩余假期则由父母自愿选择。

“在保护生育权问题上,一定要分清产假和育儿假。”黄桂霞强调说,相应地,在考虑产假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对女性生育权的维护,也要看到对劳动权的保障。对女性来说,生育后最困难的时期只有几年,但是劳动权一旦被侵犯,将会影响到终生的劳动权益。

希望:国家给予更多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四个月左右的产假,在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执行得比较好,但在一些民企、私企,执行还不够到位。黄桂霞认为,与其要延长产假,还不如先把最基本的权利普及,比如实现生育保险全覆盖。“目前的产假若所有的女性都能休够,对大多数女性自身恢复来说还是可以的。不是说足够的,但延长产假涉及各方面的问题,操作起来很困难。”黄桂霞建议,在现有的政策落实好的基础上,再一步一步往前推动。

事实上,许多女性希望延长产假主要是考虑到孩子的母乳喂养问题。比如在北京、上海等城市,由于上班地点离家远,一旦工作,就无法继续母乳喂养。黄桂霞认为,解决这个问题,一个是建立灵活的育儿假制度。一个是国家加强投入,设立哺乳室、母婴室,解决母乳喂养问题。“现在好多单位、公共场所都有吸烟室,但却没有哺乳室、母婴室。”黄桂霞建议国家应加强投入,设立哺乳室、母婴室,解决部分女性哺乳尴尬或者无法哺乳问题。

作为一名职业女性,陈洁希望在上班后、孩子一岁以内可以给女性多一些灵活政策,比如可以采用平时soho办公(即Small Office Home Office,家居办公)的方式,这样,用人单位不会有太大损失,女性工作也不会耽误。她希望国家支持母亲进修充电,让母亲和孩子一起成长。进修可以实体和网培相结合,并以网培为主,这样既利用了零碎时间,又能照顾孩子家庭。

“还是需要国家支持,毕竟是为了培养下一代。”马丽女士也赞成弹性工作制的提法或者半日制工作方式,总之是给予哺乳期的女性多些支持。

据黄桂霞介绍,不少国家都有灵活的育儿假制度,在孩子6岁前或者12岁以前,父母每年可以有不同时间的育儿假。比如瑞典12岁以下的儿童父母每年共有120天的临时育儿假。像带孩子去医院等等就不用再请事假。“这种灵活的假期其实很多,用不同的假期形式来保障女性权利,比仅仅延长产假好很多。”黄桂霞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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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典,法律规定,凡工作的父母每生育一个子女都享有16个月(480天)的带薪产假,费用由国家和雇主分摊。其中,前390天的薪水为原工资的77.6%,后90天为固定薪水——每天补助180克朗(约合148元人民币)。为了鼓励父亲参与养育子女,瑞典法律还规定,16个月中有两个月须由父亲享有。1995年,瑞典出台《父母亲产假法》。根据该法律现行规定,孕妇有权在产前和产后带薪休假7周。这项权利不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论她们是何时入职,都能享受这14周的休假权。另一方面,该法律的出台,减少了瑞典男女职业上不平等的现象,改变了女性生孩子就得放弃事业这一传统,在产假结束后,90%的女性都会回原来的岗位。

在挪威,父母双方总共可以休育儿假47周,拿全额工资;也可休57周,拿原来工资的80%。全部费用都由国家承担。

在捷克和斯洛伐克,母亲每生一个孩子都能分别享受到三年的育儿假,这个假期也可以让给父亲来休。在斯洛伐克,如果孩子身患残疾,育儿假还可延长至六年。

在英国,从2010年4月开始,女性可以申请52周产假(包括流产、难产),即一年时间。产假的头6周,妈妈可以领取90%的工资,中间的33周,每周最多可以领取112.75英镑(约合1120元人民币),最后的13周,不领取工资。

在美国,产假政策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可谓最“无情”。美国母亲产假不带薪,仅仅12周。这是所有工业化国家中最短的产假。此外还受一些限制,如:之前必须受雇于特定雇主12个月,其间至少工作1250个小时等。由于缺少给产妇提供带薪产假的法律保障,很多美国母亲过完产假不得不继续上班。相关专家表示,虽然美国一直强调家庭,但在确保工薪家庭的福利方面,却一直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缺乏带薪产假或事假可能会造成诸如:产后抑郁症、母亲提前停止哺乳,甚至会迫使一些家庭陷入债务危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