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是乡下女孩,3年前与某部驻军战士江某相识并恋爱。2012年10月初,我发现自己已经怀孕,经与江某商量决定留下孩子,江某还答应我孩子生下来后,他就复员与我结婚。然而,孩子出生不久,江某于2013年年底复员回了老家。
最近我与江某取得联系,他明确表示结婚是不可能了,孩子归哪一方都行。若我抚养,他打算与我协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问题。对此我该如何主张与计算?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你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一是确定给付基数。对方可能提出复员后暂无工作,只能按最低收入(工资)标准计算。对此你可要求江某按他所在地劳动者年均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作为基数。二是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适当多支付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三是其他不确定的费用。如未婚生育,孩子上户口时需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违反计划生育处罚金;有条件的,需要给孩子缴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当然,上述后两项不能在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中解决的,可保留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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