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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新政为解决妇女土地权益受侵问题提供绝好机会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2/17 点击量:

农村妇女能否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益,直接影响到她们的生活状况,影响到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出发,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对农村土地制度作出了重要的改革部署。聚焦这些改革将产生的影响,农村妇女能否获得自己的“杯中羹”?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与大家分享他们的观点和建议。

土地制度改革亮点何在

“《决定》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举措,基本落脚点是充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周应江说。

在周应江看来,本次土地制度的重要部署,在坚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大大充实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住房财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征地补偿费分配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各项权利的权能,这有利于克服农村土地产权虚化和难以交易流转的弊端。周应江认为:“这将为农民包括广大农村妇女高效利用土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土地融通资本,进入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和农业人口的市民化、城镇化创造积极条件。”

周应江同时指出,一直以来,农村妇女特别是流动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被侵害、被剥夺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地方的基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以这些妇女不具有或者已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由,剥夺她们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各项权益。

在此现状下,如何有效保障农村妇女获利土地新政呢?周应江认为,《决定》规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时,特别指出要“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这将为农村妇女实现其土地权益及其他权益提供有力依据: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承包土地、使用宅基地、获得征地补偿、分配集体收益等各项权利;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将为农村妇女实现前述各项权利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当然,要落实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还需在法律上、制度上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标准、成员权利的具体内容以及救济该权利的具体途径等。”周应江强调,这正是今后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所要完成的重要工作任务。

土地制度改革难点何在

近年来大量研究结果表明,针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侵权事件主要集中在宅基地和承包地分配使用,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身份界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上。权利受侵害的主要形式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入股分红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及征用补偿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以及依附于土地身份的政治参与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就业发展机会和继续教育等等。

河北省妇联常委、石家庄铁道大学教授薛静指出,这些问题的文化根源在于“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等传统性别观念,“随夫居”的婚姻生活模式,以及由此带来的生活不确定性和性别身份的歧视性、依附性。

另外,薛静分析,从社会层面看,对村民自治的合法性监督失控和对妇女权益问题社会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不力,也加剧了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随着农村土地增值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这一问题将更加突出。

这一难题,如何破解?

“《决定》中农村土地改革方案无疑给出了一剂极佳良方。”薛静表示,它从顶层设计角度赋予了不分性别的所有农民承包地及宅基地实质性的财产权利,为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流转交易的前提必然要明晰产权,确定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土地的流转、抵押和担保也无从谈起,土地衍生出的经济利益和福利分配也难以落实。

薛静分析,就农村集体资产来说,就是由集体共同所有转为按农村所有者人数,不论男女实行人人持股拥有产权,避免因农村集体产权虚置招致各利益集团利用“国家或集体”的名义侵犯农民个人土地所有权;就家庭承包责任田来说,将以土地确权的方式明确到家庭各个成员;就关系到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宅基地来说,由传统的一人登记制转为夫妻共同登记。避免责任田和宅基地因传统中的主要是男性户主一人登记造册可能出现的对女性和其他家庭成员用益物权侵害的问题。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将引发我国农村土地形态的深刻变革,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它不仅会促使与土地相关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将进一步提升人们的权利意识,彰显法治理念,弘扬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薛静这样预期。

实现土地新政的当务之急

薛静曾主持河北省规划重点课题《社会性别视野下农村失地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研究》,她指出,像任何一次改革一样,农村土地确权必将涉及多种利益矛盾冲突,触及传统性别文化基础。

对此,不少性别平等问题专家认为,加快修订村规民约,是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国际合作部部长汤梦君认为,如果妇女连村民身份都没有,谈何权益?汤梦君目前所负责的几个项目县里正在推动修订村规民约工作,通过群众讨论与表决,明确妇女村民身份,从而保障妇女在集体财产分配、参与村庄事务中的权利。

令汤梦君感触深刻的是,在旧的乡村约定中,妇女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妇女经常被视为家庭附属品,没有完整的村民资格,特别是离异后重回村里的妇女。享有村民待遇,才可能享受到土地权益的实惠。在汤梦君看来,这就是实现土地新政的当务之急。

记者了解到,薛静起草的《关于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建议》曾获得河北省人大优秀代表建议奖。薛静表示:“这说明地方政府也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想更多渠道得到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和薛静一样,我们期待土地新政能助力农村妇女收获土地权益丰硕的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