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作为我国公民,任何人对于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具体地说,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我国公民依法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
批评权是指公民对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对有关部门,例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不足,有提出不同意见并予以批评的权利。
建议权是指公民对有关部门保障妇女权益有提出建议性意见的权利。
申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在遭受到有关部门的不当处分或者罚款以及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减轻处分或者处罚、重新处理或者平反、纠正对其不公正待遇的权利。
控告权是指公民依法有权对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因工作中的疏忽和其他不正当行为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控诉和告发,要求制裁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保护自身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要求取得赔偿。
检举权是指公民依法有权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对于为了保障妇女权益而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都做了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侵犯妇女政治权利所负的法律责任。根据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国家机关对为保障妇女权益而提出的批评和合理建议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侵犯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否则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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