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某个体工商户工作,双方签定了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后来,该个体工商户业主成立某公司,从事与工商户同样的业务,并告知所有员工以后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劳动合同期满后,李小姐仍然在该公司工作。不久工商户注销。之后李小姐代表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各项业务合同,合同上均有李小姐的签名以及公司公章。
2012年6月,李小姐因公司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公司已经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并提交了业务合同复印件,几位同事出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公司表示李小姐不是该公司员工,只与个体工商户有劳动关系。仲裁认为业务合同复印件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几个证人不能证明自己就是该公司员工,因此不认定李小姐与该公司有劳动关系,驳回李小姐的所有仲裁请求。
后来,在律师的建议下,李小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几份证据:四份业务合同复印件、一张业务单位提供的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三十条公司经理以及经理配偶与李小姐的工作短信。
由于业务合同应当由公司和业务单位保管,李小姐做为公司员工只能保留合同复印件,所以李小姐的代理律师申请法官去业务单位调查取证。同时,增值税发票是复印件,通过国税网站系统查询到该发票记录的纳税人为该公司,但该公司不予承认,也申请法官对该发票进行调查。经法官到业务单位调查证实,李小姐确实是代表公司与他们签订过业务合同,在税务机关调查的结果也显示,该发票的纳税人为该公司。
面对这样的取证结果,公司不得不承认了与李小姐的劳动关系,并愿意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现金补偿养老保险。
女网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一定要及时找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以免产生劳动争议时,让劳动者提供证明劳动关系有效的证据,就有些被动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签署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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