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为社会各界妇女解答法律咨询电话356个,接待来访125人次,上门调处此类矛盾纠纷105起。从受理咨询和纠纷调处情况看,70%以上的女性对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所持的态度是“委曲求全,默默承受和忍耐”,愿意由自己或委托律师将侵害方告上法庭的竟然不到30%。
女性权益遭遭受侵害的症状
从上述统计分析,女性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主要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婚姻家庭权益得不到保障。男性婚外恋、重婚现象增多,社会危害性大;受封建残余思想影响,妻子在家庭中不享有经济支配权,出嫁女儿不能继承遗产等。二是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如拐卖妇女、强迫卖淫、干涉婚姻等;家庭暴力案件仍呈上升趋势,95%以上的受害人为女性,加害人的手段也非常残忍,大都是从拳打脚踢开始,逐步发展到刑事犯罪;还有的丈夫长期对妻子实行精神摧残和虐待。三是劳动权利遭受侵害现象较为普遍,如女性就业难、同工不同酬、硬性签订“青春合同”、随意解聘怀孕妇女、不依法安排产假、禁止为哺乳期婴儿哺乳等。四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离婚妇女的自身维权意识差,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女性权益遭遭受侵害的病因
病因一:法律意识差,不知告。许多女性尤其是偏远山村的妇女,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差,不少人根本不知道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已颁布实施多年,对婚姻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关特殊保护妇女的条文更是所知寥寥,不少受害者认为“亲人之间无是非,关起门来无王法”,致使有冤不知诉,有法不知依。
病因二:传统意识作祟,不愿告。时下,封建传统意识仍然在左右着不少人的行为。一些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妇女把丈夫作为自己的生活支柱,经济上、心理上、生活上习惯依赖和屈从,仍然死死抱住“夫为妻纲”、“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传统观念不放,以致发生人身、财产等方面的侵权纠纷后,不少当事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打官司丢脸”。从而,不得不继续承受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创伤。还有些女性选择“为了孩子和家庭而一味忍让”,农村妇女的这种选择率比城市高出20个百分点。
病因三:对家庭暴力心有余悸,不敢告。据资料显示及法律援助部门的统计,近年来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如辱骂、殴打、烟头烫、汽油烧、灌农药,更有甚者发展到泼硫酸毁容及残忍地伤害器官等,令人发指。从情节上看,家庭暴力轻者属于拳打、脚踢等一般性打骂,重者使用棍棒打击、针扎、电击、刀割等暴力手段,往往造成被害人骨折、毁容,或者终生残疾甚至死亡的恶果。有些刑事自诉案件在法院立案、调查甚至开庭后,受害人却申请撤诉,原因就是受到了施暴者的威胁。她们担心,即使官司打赢了,往后的日子会雪上加霜。
病因四:收集证据不全或举证不力,不会告。在一些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妻子大多无法掌握丈夫的财产、经营等情况,更说不出财产的具体数额、存放地点以及银行账号等证据,人民法院只好以当事人不能举证为由而不予认定。同时,离婚妇女的住房权也往往得不到保护。
女性权益遭遭受侵害应对的招数
招数一:加强伦理道德教育。在全体公民中大力加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教育和荣辱观教育,把精神文明建设渗透到每个家庭,妥善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使社会伦理道德真正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
招数二: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建立起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但目前这一体系尚不够完善。如在家庭暴力的确认和处置上存在许多“盲区”,导致了罪与非罪之间界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对重婚、家庭暴力、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应适时及早介入,对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
招数三: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防范化解功能。在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纠纷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掌握这类矛盾的苗头和动向,辅之以灵活机动的调解方式和方法,从源头上预防恶性案件的发生和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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