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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和谐社会中的女性发展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9/17 点击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基本特征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妥善协调基于性别差异的利益关系、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特别是促进女性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构建和谐社会与促进女性发展关系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男女平等、加快女性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政策支持

性别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关键目标的阐述,特别是关于公平正义理念的提出,奠定了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为增强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提供了必要保障和重要动力。作为社会结构中最普遍、最稳定的因素,两性利益是否均衡发展,两性关系是否和谐融洽,是家庭关系和谐美满、社会可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社会公平公正作为和谐社会基本目标和特征的提出,在丰富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的同时,也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理论支持,使男女平等的先进理念和主张更容易获得全社会的认同。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的战略思维,为妇女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

以人为本包含两层意义:一是相对于人类物质层面上的事物而言,人应当具有主体的意义,而不是经济增长科技进步的附属物;二是对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而言,应当是人人分享和普遍受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注重的是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强调的是在社会多样性中,不同利益的群众协调合作,共赢共进;追求的是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为此,党和政府采取了各种有力的措施,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进行劳动创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制度和政策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宏观的政策调控和发展思路,必将为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法规和政策支持,营造更加文明健康的舆论环境,提供更加充分的资源和更加公平的机会,更好地协调人民的总体利益和妇女具体利益,从而促进女性与男性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重视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和健全,为妇联组织工作开辟了更广阔的空间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逐步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型社会管理格局。党是通过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实现政治和组织领导。社会团体作为从政府剥离出来的中介组织,区别政府和企业,在实行自治和上下沟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妇联作为政治性的群众团体,以其传统的优势地位和社会公信度,长期以来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型社会管理格局势必为妇联组织进一步获取工作资源、拓展工作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为妇联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二、目前妇女发展面临的问题

1.社会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知晓度不高,传统习俗中的性别观念的惯性作用阻碍了妇女的发展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已经确立多年,但是,在公众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因为缺少可操作层面上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贯彻执行有难度。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基本尺度,因此,必须有量化指标,有一系列具体措施,特别是科学的评价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在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缺乏性别统计,女性的现状和发展往往被淹没在“人均”、“家庭”指标之中,使得两性之间的发展差距难以显现。以上海为例,女性就业质量下降和女性参政比例不高,劳动力市场中存在较严重的性别歧视。部分用人单位过分夸大生育、养育、更年期对女性就业的负面影响,加剧了妇女在就业竞争中的不利处境。女性自身也存在不少问题。如认为“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女性吸毒、卖淫、诈骗等犯罪率增加;有的女性忽略自己的独立人格,好逸恶劳,心甘情愿地依附于他人;更多的女性因为各种原因放弃自我的发展。随着社会竞争加剧,女性的生存、就业、家庭问题越来越突出。

2.法律上的平等与现实中平等的差距,造成妇女维权力度不高

我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但是,法律上的平等与现实中的平等的距离仍然是明显的。

比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矛盾,用人单位抬高就业门槛、设置性别限制等,影响对女性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对于女工的超负荷工作、过低的工资待遇等违反劳动法的做法,监督管理部门未能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比较棘手的地方,以妇女儿童为对象的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遏止的方法与手段还有局限。

3.妇联与从事妇女工作的有关部门,存在机制上的障碍

党委和政府向来很重视妇女工作,多年来一直强调群众团体要在参与决策、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执法监督、联系各界各层群体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但是对如何发挥作用缺乏程序和制度上的设计。目前,妇联组织与党委、政府以及有关的行政职能部门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沟通渠道和交流、合作的机制,多数情况是妇联通过积极主动的争取才能参与一些工作,发挥作用。

有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妇联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真正把妇女工作摆上党委工作的议事日程。有的部门和领导对妇联组织的性质、职能缺乏正确的认识,没有认清妇联组织的独特作用。另外,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要承担着本地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测评估工作。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不足,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意识不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缺乏权威性,也阻碍了地区的妇女儿童发展工作。同时,妇联组织本身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三、妇联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女性发展中的职能定位

1.以推进男女平等为基本点

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各级政府结合国情制定和实施了全面推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家和地区行动计划――妇女发展纲要。这一切都为推进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要抓住推进男女平等这个基本点,加大国策宣传力度,要努力以多种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先进的社会性别意识,为男女平等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以促进妇女发展为立足点

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既要依靠占人口一半的妇女参与建设,同时妇女又是其成果的直接受益者,男女两性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地位越平等、关系越协调,共同发展的空间就越广阔,也就越有利于充分发挥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妇联组织应当以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为目标,依据政策和资源,协调各方力量,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贡献应有的力量。

3.以维护妇女权益为着力点

正确反映和表达妇女群众的合理诉求,妥善处理妇女群众中存在的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是妇联组织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党和政府特别关注的民生问题,很大一部分集中反映在妇女身上。妇联要主动地参与社会协调,通过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和模式,将妇女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进入公共决策过程。要注重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女党代表、妇联常执委和广大妇女代表的作用,建立完善妇女民意反馈机制、妇女利益表达机制和妇女权益维护与监督机制,反映妇女意愿、表达妇女诉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4.以凝聚妇女群体为切入点

妇女工作要“以联系促凝聚,以凝聚促发展”,要依照章程更好地在服务妇女、凝聚妇女等方面发挥作用。并以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适应多元化社会结构,实行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使更多的妇女团结在党的周围,在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浪潮中,通过发展自我,提升自我,展示自我,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实现妇女的发展与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