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小姐的丈夫李先生在婚前就患有某种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李先生隐瞒了病情,顺利地领到了结婚证。张小姐得知了丈夫患病的真实情况以后,遂于结婚半年左右向当地法院提出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然而,在法院做出判决前,李先生的病却用偏方治愈了。这种情况下,法院还能支持张小姐的请求吗?
解析: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张小姐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之后,在法院尚未做出判决之前,李先生婚前所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被治愈了。这种情况下张小姐继续申请解除婚姻,法院不会支持。既然李先生的病情已经治愈,张小姐及时撤回“婚姻无效”申请才是最明智的选择。如果两个人真的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都可以达到分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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