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维权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维权服务 · 正文

维权服务

群团组织应强化法治思维提升维权能力——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3/10 点击量: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各级党委要支持群团组织加强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群团组织要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不断增强自身影响力和感召力。 “从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也可以看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工作中非常明确的职能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如是说。

佟丽华是律师界唯一一位列席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十八大代表,他关于“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的建议被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采纳。在过去十多年时间里,他多次接受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委托,就立法政策问题进行调研,熟知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工作尤其是权益保护工作。日前,佟丽华就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如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您认为法治有哪些重要意义?

佟丽华:法治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其一,法治能够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依靠法治可以使国家治理事半功倍;其二,法治可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只有法治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农民工等各类人群的权益;其三,法治是一种和平、文明、现代的解决纠纷的手段。依法治国能够引导各类矛盾纠纷依法解决,避免社会冲突和动荡,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您认为,当前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所联系代表的群体在权益保护方面出现了哪些新情况?

佟丽华: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有各种职能,但是最重要的职能就是维护所联系的相关群体的权益。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均明确要求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这是一种政治功能,也是人民团体存在的政治价值。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维权问题越来越个案化、复杂化,人民群众需要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站出来为他们主持公道,代表他们发出声音,这是雪中送炭的工作。受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针对具体案件、具体问题时,我们一些人民团体的维权工作没有及时有效地跟上。面对一些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相关群体维护权益的复杂工作,人民团体有些工作人员缺乏经验、缺乏专业知识,这也在客观上影响了人民团体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过程中作用的发挥。

记者:除了个案维权,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目前非常注重源头维权,您认为他们在参与立法政策制定过程中还有什么需要改进的地方吗?

佟丽华:尽管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在推动法律政策改革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与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职能定位还有一定的差距。

这里有两个问题,其一,很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不一定了解工青妇等群体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是妇女代表并不意味着她就能反映妇女的声音。其二,在人大常委会中,研究妇女儿童权益等问题的专业委员比较少,在立法政策改革过程中,由于专业声音不够,客观上导致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当前正在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依然面临这样的问题。

记者:您认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应如何应对挑战?

佟丽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几次把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放在一起表述,对社会组织在立法中的功能给以明确。

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要充分意识到时代的发展变化对人民团体工作带来的挑战,要与时俱进,更加重视培育、发展相关专业依法维权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培育专业的社会组织,弥补自身经验、专业、人力等不足。

我认为,社会组织可以在三个层面配合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更好地发挥作用。其一,直接配合人民团体办理具体的维权个案;其二,在配合做好维护群众权益个案的同时,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孵化、培育一些专业的社会组织,在相关领域建立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其三,专业社会组织可以对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所联系群众的相关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立法、政策改革过程中有效反映群众的呼声,为相关立法政策改革提供扎实的基础。

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政治优势和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有效配合,将是未来人民团体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最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