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宁县作为民政部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城市,不但建有儿童福利院,全面保障孤儿的生活,还将生活面临各种困难的“困境儿童”也全部纳入福利体系。
近期,各地接连发生的儿童伤害、死亡事件震惊了国人,其发生不是偶然的,有其内在必然性。
我国改革开放后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出现了我国乃至世界儿童保护史上前所未有的现象——5800万名留守儿童与父母长期分居两地。由于缺乏家庭的关爱和有效监护,留守儿童的权益遭受侵害几乎是一种必然结果,成长期间一切顺利倒是一种侥幸现象。同时,伴随社会开放、转型而产生的离婚率增高、犯罪率增高、贫富差距拉大,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父母离异、家庭暴力、吸毒、赌博、卖淫等现象屡禁不绝。因此,作为世界上儿童数量最多、问题错综复杂的国家,我国儿童保护工作十分艰巨。
以饿死的南京两女童李氏姐妹为例,在她们走向死亡的过程中,所有能够挽回生命却错失的机会都意味着我们目前的儿童救助制度和保护法律存在漏洞和盲点。
例如,社区曾联系儿童福利院抚养姐妹俩,但被告知姐妹俩的现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姐妹俩父母健在,不是孤儿,且在政府救助后不属于生活无着儿童,因此,不在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范围内,这就暴露出我国法律对儿童救助范围设定过于狭窄的问题;类似女童母亲这种长期忽视子女生命安全,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不乏人在,但被人民法院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撤销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案例寥寥无几,这就暴露出我国司法机关对儿童父母的监护权有过度依赖的倾向;警察曾将送医后抢救过来的姐妹俩再次送还给有吸毒史且差点把孩子饿死的母亲乐某监护,之后不久便发生了女童被饿死的悲剧,这就暴露出我国执法环节中缺乏对儿童安全性的评估机制;李氏姐妹的哭叫曾引起邻居的不安和报警,但时间一长,大家对孩子安危的关注程度就降低了,以致姐妹俩死亡多日才被发现,这表明我国法律中对伤害虐待儿童现象的强制报告制度还是一个空白。
细致分析南京女童饿死事件,还会发现更多的制度层面问题,而这些问题根源的共同指向是儿童保护立法、执法过程中国家作为儿童最高监护人的责任缺位。因此,未来我国儿童福利法的核心是明确国家在儿童权益保护中应当履行的责任,让国家成为儿童利益名正言顺的最高监护人。
在全国性的儿童福利法出台之前,面对各地发生的儿童伤害事件,社会必须有所行动。6月27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儿童群体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4个层次,提出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儿童的普惠福利制度。首批试点城市有4个,包括河南洛宁、江苏昆山、浙江海宁、广东深圳。以洛宁为例,从2010年开始,在全县388个行政村设立了“儿童福利主任”一职,专门负责对困境儿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和救助后的定期走访,对于不同情况的困境儿童实施分类救助,每月发放的救助津贴从1000元到150元不等。
有些地区虽然不在民政部的试点范围内,但也立足当地条件,开始了救助困境儿童的有益尝试。北京市公布的《首都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纲要(2013-2015)》中表明,北京将为困境儿童建立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津贴制度。8月5日,北京市民政局下发《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试点工作,试点区县为朝阳区、丰台区、密云县。试点区县将首先对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各类困境未成年人进行排查摸底,建立“档案”,制订具体的帮扶计划,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政策咨询、临时照料、监护指导、帮扶转介等服务,解决困境儿童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村居委会应支持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向法院起诉撤销其监护权,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随着试点城市和北京等地区救助举措落实到位,大量困境儿童的生存状况将得到极大改善,困境儿童保护试点城市、先行城市的示范作用及工作经验积累对其他地区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些举措离不开国家层面的儿童福利法律制定、救助制度建设、救助资金支持、专业人员培养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
保护儿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之后,社会财富积累增加,按照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儿童权利保护公约规定精神,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国家的契机已经来临,让包括困境儿童在内的全体未成年人享受改革发展的红利,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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