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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设限无法离职 员工可举报或仲裁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3/06 点击量:

·案情·

王某在北京某金融公司工作,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双方每三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至今,双方已签署三份劳动合同,分别是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2日至2011年1月2日及2011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3日,其中王某手中仅有第一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全部在某金融公司处,第三份双方则没有形成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4月7日,王某因个人发展问题,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直至7月,公司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未按规定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的转移手续,致使王某虽已完成了工作交接,但是仍未能顺利离职,更无法到新公司上班。

·分析·

1.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扣留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金融公司与王某第二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未将其中一份交给王某,而是两份都放在了公司,这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针对此种情况,王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造成损失,可以要求某金融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以上两种救济途径,前一种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不受时效限制,所以时至今日,王某仍可进行举报。但对于后一种途径,则要求一是有实际的损失,二是必须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2.用人单位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某金融公司在第三次聘用王某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2011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3日。王某于2012年4月7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是未得到任何答复。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王某与某金融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应为2012年5月7日。由此可计算出王某第三次在某金融公司总共工作了一年零四个月,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王某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要求某金融公司于2012年1月3日起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王某有权要求某金融公司支付2011年1月3日至2012年1月3日期间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要注意符合一年的仲裁时效,以及在时效内有无出现中断、中止的情形,一旦超过时效要求,王某的权利将不被法律保护。

3.用人单位设限,劳动者是否可以离职

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而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某金融公司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离职。但是公司设限,一直未批准王某辞职,也未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更未在15日内为王某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致使王某无法到新单位去上班。针对此种情况,王某可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有关部门责令某金融公司改正,或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此外,由于某金融公司一直不为王某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导致王某不能重新就业,故这期间王某受到的实际损失,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某金融公司进行赔偿。

·提示·

综上,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如下问题: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尽快作出答复,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且要在规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另外企业也要注意,如果与同一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后已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续签,除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