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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争取更多像女性经期这样的“小权利”
来源: 发布日期:2011/10/08 点击量:

近日,成都市首部保护女性权益法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该《条例》对妇女健康保障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作了详细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减少劳动报酬。在该《条例》的制订过程中,女性经期有望放假的内容曾引起广泛关注。(9月28日《天府早报》)

何谓“属于女性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就眼下情况而言,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上位法的存在,只是保护了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时的权利。至于经期权利,则很少得到保障。《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女性经期权利写入,显然是一种社会进步。

2007年有份调查显示: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61.5%的女性表示经期有不同程度的生理不适;33.5%的女性表示经期有明显的痛苦和障碍感,或生理疾病,难以或有碍坚持工作:另有90%以上的女性表示在经期期间没有受到应有的照顾和保护。女性经期的权利保障难以落实,也曾引起过全国两会的关注:2008年,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曾提出一份名为《女性经期应有法定休假》的提案。当时,还引起过大讨论。

就实际层面而言,落实女性经期权利还有许多障碍。但是既然法律有规定,我们就应该积极争取。更何况,女性经期的特殊性也确实难以保证正常的劳动作业。实现女性经期权利,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也体现了文明程度的提高与以人为本的人本理念。

笔者要强调的是,我们应该通过争取像女性经期权利这样的“小权利”,去慢慢实现更多的权利。比如,在许多城市还很难落实的“高温补贴”;比如对于许多农民工而言只能奢望的工伤权利、社保权利;比如农民工子弟在大城市里的受教育权利……(华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