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8月13日开始实施,至今近一个月。人们像热议电视剧《蜗居》、《裸婚》、《非诚勿扰2》一样,热议着结婚证和房产证的关系,前所未有地关注着这个司法新解到底倾向于婚姻中的男方还是女方。人们对这个司法新解是否有误解?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利益如何维护?作为为女性维权的妇联组织如何在此时出手相助?近日,黑龙江省妇联召开了省城法律界专家学者和基层法院、基层妇联以及青年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妇女维权支招。
提示一 虽有感情基础也勿忘“约定”
姜仲波(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法教研部副主任):
对这个新的司法解释表示赞同。这个新解,19个法条看似生硬冰冷,但它贯彻了《物权法》、《合同法》这些民法在婚姻关系中的运用。要重视以下原则:一、学会用协议,重视约定。不论是即将走入婚姻殿堂的新人,还是老夫老妻,逐渐在婚姻关系中习惯运用协议划清财产归属。二、要用好公证。夫妻双方的协议、约定,或者是一方有意赠予另一方的财产,要拿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没有什么比公证更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了。三、要注意做好财产投入时的证据保留。
婚姻中的女性,一旦有了孩子,妻子投入的体力、精力和情感就会更多,她由此在社会上的获利就会减少,这是当今社会的现实。按照法律,在婚姻破裂时财产按司法解释分配时,这些感情投入是得不到价值计算的。因此,在感情好时也要依据双方协议,做必要的财产约定。如果有了约定,法律就会按照约定来分割财产。这样,也会避免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引起的不安和恐慌。此次婚姻法的司法新解引起人们最为关注的第七条,最后有一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希望这句话引起大家,特别是女性的重视。
王歌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体现了《物权法》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将婚姻引入了契约观念。以往我们只知道美国的婚姻中,夫妻双方类似于合伙人。《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将“婚姻合伙”的色彩加强了,消解了性别差异,是从身份转向了契约。这契合了英国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提出的:“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所以,从这一点看来是法律进程中的进步。
张振宇(黑大法学院学生):
解释(三)出台的很适时,它细化和理顺了财产关系。从前我可能不好意思和女友谈论财产的问题,感觉那样会伤害我们的感情,现在这个坏人可以让法律来当。虽然我们现在感情很好,但是这个解释(三)已经帮我们做了“约定”。
提示二 女性“从夫居”熟知法律有好处
孙万霞(哈尔滨南岗区妇联调研员) :
中国传统上“结婚”就意味着男娶女嫁,“嫁”字就有个“家”字,嫁就是嫁到男方的房子里。现在,在城市里,结婚时“男房女车”约定俗成,有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这些传统的做法在婚姻破裂时,对女性财产的维护十分不利。作为妇联组织,有责任提醒广大姐妹,如何在走入婚姻时,慎重考虑自家资金投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对房产等不动产的投入上,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女子一旦进入谈婚论嫁,如果不是少数的“物质女”,都认为结婚就签协议不好,对这种看似冷冰冰的做法不接受。但是,从现在开始,我们要在观念上对此有所转变,加大宣传婚姻法和新解的力度。担起提醒和帮助婚姻维权的责任。我要提醒女方家长:“陪嫁,不要买车了,参与买房吧!”
韩瑞业(农垦中级法院政治处副主任):
在基层法院当了多年的法官,审理案件的实践告诉我,司法解释当然是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还有个“自由裁量权”。协议也好,约定也好,我认为关键还是要学会主张自己的权利。如何主张?作为女性,我建议就是要在结婚时的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无论女方出资多少参与购房,女性在家庭中的劳动付出可以弥补可计算的财产价值,一旦出现需要分割财产情况,法官会充分考虑这些付出,从而保证女性的财产所得。
李亚兰(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
农村的妇女更加处于弱势,她们结婚后一般都是嫁入男方家,而宅基地没有所有权证,无法作为财产分割,一旦离婚,土地没有了,房屋的所有权也都是男方的,她们将一无所有。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提示三 女性要自尊不做依附者
作为经常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注意夫妻之间的协议是否在判决时生效。有一个案例,一对夫妻因为男方怀疑女方做买卖赚得的财产不透明起争执,女方的哥哥把男方打了,男方要离婚,女方不愿离婚,男方提出签个协议,约定如果离婚平分财产,女方同意。作为律师,我提醒男方,除非协议签完马上离婚,不然,以后一旦离婚时女方反悔,法院是不支持原有协议的。因此,不单单是签协议,还要会用协议,知道协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生效,如何保证协议生效。
要慎做全职太太。甘当全职太太的女性,即使不工作也要充分保证自己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再婚的中老年妇女,要走入婚姻时以可生效的协议和约定,保证自己享有家庭财产的权利。
王歌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财产的分配如何执行很到位,体现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武装到了牙齿”。它更多地植入了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和尊严的内容,女人要获得财产获得尊严,就要自强,“自己花钱买花戴”。以往的“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观念应该彻底摈除。因此提醒女性,学会在家务上夫妻共担,财产上共同享有。
王爱丽(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如今择偶实行的是男高女低的“梯度”择偶法,在这样的结合中,女性从收入到社会地位在婚姻中都不占优势。新的婚姻司法解释告诉女性,要争取在家庭中的地位,否则弱势女性会更弱。
张爱民(省妇联主席):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但是要让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得到保障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女性的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做出了引导,剔除依附观念。同时我们要教育女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重视婚姻的质量,看重对方的人品而不是财产,保持家庭的稳定。我省“六五”普法就要开始,各级妇联组织要帮助妇女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关注农村女性的弱势情况,深入基层帮助妇女就业。司法新解给妇联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做更多更细致的工作,保证女性地位的提高。
提示四 可能助长不婚、迟婚
郭砾(省妇女研究所所长):
最近一期的英国《经济学人》杂志封面文章《亚洲的孤单之心》预测,亚洲人的不婚和迟婚的比例可能会增高。人们都知道,不婚和迟婚都会给社会生活多方面带来影响。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给女性的感觉是,在离婚时她们还是获得不了离婚赡养费和婚内的隐性劳动补偿,因此,一些收入较好较独立的女性会选择不婚或迟婚。新的司法解释忽略了一个家的理念,忽略了情感和伦理,无法体现家庭劳动的价值。女性的生育子女、抚育子女的代价,女性赡养老人照顾家庭的劳动代价无法在法律上得到肯定。作为一名研究婚姻家庭的人,我会更多关注这个司法新解的实践结果,及时分析其带来的一些影响,对其未来走向将拭目以待。
王爱丽:
自有《物权法》以来,人们更多地关注了财产权。加上房价的高涨,使房产成为家庭中的重要财产,同时,年轻人买房靠“啃老”的现实,也使得房产纠纷方面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律是应该有性别视角的,女性家务劳动的无补偿,会削弱她们对家庭财产的拥有。如果说女性维权,就要从现在做起,梳理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影响,用契约的方式确定下来。
张文芳(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
我比较担心的是会影响到青年人感情的稳定性,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宁愿选择同居也不想结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