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买房儿媳没份。”8月12日,针对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各种声音在微博上“炸”开了。记者从中发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可能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悄悄”的变化。(8月13日《扬子晚报》)
解释不利于保障妇女权益
这样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将会面临缺乏可操作性问题。在实际生活当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也就是说,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父母将会无法证明该不动产是由其出资购买的。
更为重要的是,即便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确为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但是既然相关不动产已经登记在子女名下,那就表明赠予已经成立,那么该不动产产权就为子女所拥有,也就可以被视为是子女在婚后所获得的一项资产。而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资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样一来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只要已经登记在子女名下,就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所以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难免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利益造成损害,不利于更好地维护离婚案件中的女方权益保障,也与我国相关法律注重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宗旨与倾向不相符合。□魏文彪
分清财产容易离婚你信吗?
不少人称该解释让“丈母娘需求论”成为笑谈,更有不少公婆为此而放心: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有些专家则想得更远,认为该规定在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这些言论有些可笑,其成立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婚姻中由男方买房。
再说,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它既然可让买得起房子的男方放心,也就同样让买得起房的女方放心。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今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此背景下,最高法出台此解释最大的特点便是将夫妻双方财产清晰化,为解决过往最难办的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提供有力依据。而离婚都得所付出感情成本,即使法律将离婚事项规定得一清二楚,但都未必减少离婚的感情成本;说财产分清了,夫妻就去离婚,你信吗?反正我是不信的。这跟《破产法》并不会推高破产率是一个道理――司法解释只是为婚姻这家“合伙制企业”,制定了一组破产清算时的一般条款。
相反,该解释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的涉及财产问题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其惟一的残酷,在于它提示所有准备进入婚姻的人们,为了将来破产清算时,能为自己争得比法律规定更多些的利益,或至少保住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最好能在婚前就进行某些特别的约定。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法律既不负责感情在婚姻中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之甜蜜,它惟一能做的,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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