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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保护对象不限于妇女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5/05 点击量:

日前,上海的刘小姐独自骑车上班途中遭遇歹徒跟踪,在闵行区景西路附近,歹徒突然将其扑倒并在其身上乱摸,刘呼叫,歹徒抢走刘的手机,对刘说“再叫就对你不客气了”。刘的叫声惊动路人遂报警,犯罪嫌疑人朱某被抓获。检察机关认为,朱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侵袭受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所谓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订的罪名,最早源于1979年刑法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修订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几个具体罪名,其中之一就是现行刑法第237条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是社会生活的调节器,为了更大地发挥其保障功能,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237条进行了修订,即将原来的猥亵妇女改成猥亵他人,同时第2款增加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提高法定刑的条款。随即,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更名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成立首先要求使用强制手段,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所谓暴力,即对被害人的身体强制使其不能反抗的一种方法,如殴打、强行按倒、拖、拉、撞、强行拥抱亲吻等等;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的一种强制力,使其不敢反抗,如威胁、恐吓等等,如朱某“再叫就对你不客气”即属于胁迫的内容;而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方法,如催眠昏睡、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等等。这里的暴力应当是比较轻微的,诸如杀死或者伤害的暴力形式,不构成本罪。

其次,使用强制手段是为了顺利实施猥亵或者侮辱行为。两起案件的强制性体现了违背被害人意志性。笼统来说,猥亵或者侮辱,均是性行为以外的、但与性行为有关的性刺激或者性满足行为,其主观动机大多为无聊心理作祟,这是二者的共性特征。但是,刑法既然区分猥亵与侮辱,毫无疑问,它们是有区别的。从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来看,猥亵主要包括与他人强行拥抱、接吻,抚摸敏感部位,强行脱光衣裤抚摸身体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另一种是强迫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而所谓侮辱,一般来说是不直接接触被害人的身体的行为,如对被害人露阴、面对被害人手淫、强拉被害人的衣服、偷剪被害人的发辫、不怀好意地对被害人围追堵截等等。比较而言,猥亵是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的,而侮辱则有一定的空间感。

再次,猥亵的对象是他人、侮辱的对象是妇女。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和物,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显然,猥亵的对象由妇女变为他人,“他人”泛指一切自然人,无性别之分。为何扩大猥亵的对象?一是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猥亵的行为对象已不限于妇女,调整本罪的对象范围,乃是充分发挥刑法功能的需要;二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男性公民的人身尊严权利遭受侵害时,刑法要予以同样保护;三是更好发挥刑法作为保障法的作用,为其他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驾护航,这也是刑法谦抑精神体现。此处的“他人”,应当无身份、年龄、心智成熟程度、精神状态之限制。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依法独立成罪,构成猥亵儿童罪。

刑法修正案(九)只是将猥亵的对象扩大为他人,侮辱的行为对象依然是妇女,其主要原因是现行刑法于246条规定了普通的侮辱罪,其适用对象无性别限制,这种侮辱是基于贬低他人人格与名誉为目的的公然侮辱他人,相对于普通的侮辱罪而言,刑法237条属于刑事特别法,其侮辱的对象只能是妇女,以突出对妇女权利的特殊保护。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