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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如何明断“家务事”?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8/28 点击量:

24日,历经20年的酝酿和准备,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立“家法”,将如何保护家庭弱势方的切身利益?

撤销失职监护人资格将“动真格”

反家暴法草案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法通则也有类似表述。

安徽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曹冬梅说:“以往的表述有些笼统和宽泛,或仅仅局限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操作过程中容易变成‘沉睡的法条’,实践中全国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认为,法律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从散见于其他法律到在反家暴法草案中独立成款,强化了对失职监护人的震慑作用。

反家暴法草案还指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这一表述是“撤销之后怎么办”的明确说明。

学校、医院工作人员不报案要担法律责任

一些家暴案件呈现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往往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才被曝光、处理。

草案规定,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外,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草案进一步明确,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范围界定更具专业性,“等”字有更多外延

草案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草案并未将精神方面的侵害写入。并且,对于外界热议的言语恐吓、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内容涉及不多。

李大进指出,在界定家暴定义的基础上,此次反家暴法明确了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说明法律并非为惩处而惩处,而是为了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反家暴法草案的出台是对社会的一个警醒。

“告诫书”“保护令”两道盾牌保障人身安全

此次反家暴法草案在法律执行层面专门设立了两项新制度。

草案规定,对家暴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将送交居委会、村委会等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暴。

草案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对不执行保护令的,法院可以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