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吉林大学妇女研究会 第二条性质 本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专家、学者及专兼职妇女干部等人员组成的研究和宣传妇女理论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结合新的历史时期的特点,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研究妇女问题与妇女工作,探索和掌握中国妇女发展和妇女运动的规律,结合我校妇女工作实际,深化妇女理论研究,促进学科建设,推进男女平等,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吉林大学妇委会为本会常设机构。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重研究和探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重大妇女问题。举办吉林大学妇女研究会年会,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学术报告会,深入研究妇女解放与妇女发展的理论,进一步完善与充实有中国特色的妇女理论体系。 (二)协调和组织学校妇女研究力量,规划妇女研究工作,接受妇女研究科研任务,为学校制定政策和妇女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引导妇女研究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 (三)沟通妇女研究信息,参加和举办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的合作与交流,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四)建立学校妇女研究网络,扩大妇女理论宣传。 (五)加强妇女学学科建设,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交流工作经验,培养妇女研究的后备力量。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会员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赞成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妇女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能力和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支持妇女工作的党政干部; (六)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享受借阅本会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自筹资金。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妇女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2001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