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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男女不同龄退休与性别平等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9/25 点击量: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领取养老金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人们也一直认为这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近几年,该制度却屡遭质疑,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我国退休年龄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退休年龄的基本框架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退休(当时称为“退职养老”)年龄做了规定:男职工为60岁、女职工为50岁。1955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岁。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统称“国发[1978]104号文件”)沿用上述规定,将退休主体分为工人和干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退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1999年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005颁布的《公务员法》第87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该条款中的“国家规定”指的仍然是1978年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近几,男女不同龄退休制度屡遭质疑,一些妇女无法接受自己比同龄男性提前退休,有的提起诉讼,有的开始“上访”。2006年3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就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女性退休年龄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建议,认为该规定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在妇女权益法修改之际,有学者呼吁将男女同龄退休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但2009年通过的修正案,只在第27条隐讳地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2010年4月8日中国妇女报社经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自5月1日起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一律60周岁退休,女员工年满55周岁后,愿意退休亦可办理退休手续,如果不提出申请,默认其选择与男性同龄退休。但社会中对男女同龄退休的质疑声也较多,新浪网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7万余人中,4.8万余人投反对票,占68.2%;2万余人投支持票,占28.3%。

二、男女不同龄退休的主要理由

我国为什么规定男女不同年龄退休,立法者的解释是“男女生理条件不同,女人身体一般较弱,在生育子女的时候,身体是受到影响的,因此国家除了对女职工在生育时给予必须的休息假期和妇婴保护以外,还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低一些,这是完全必要的、合理的。”可见,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差别待遇,保护妇女,促进男女的实质平等。当前,理论探讨中的支持理由主要有:

(一) 女性早于男性退休是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女性不能放弃

有学者认为,承认男女平等,和承认男女有别并不矛盾。女性的生理状况不同于男性。人们工作的生理时间段基本是处于青壮年,男性在青壮年的体力、精力等普遍明显强于女性,因此很多重体力活、高危高难的工作,法律、法规都有明文规定不让女性从事;女性由于生理上体质较弱,劳动时更容易受到伤害,工作上需要消耗更大的精力,女性比男性早5-10年退休是出于保护女性权利的考虑,是《宪法》保护妇女权益要求的体现,是无法拒绝的“国家的爱”,女性不能放弃这种特殊保护。

(二) 延迟女性退休年龄会增加社会就业压力

有学者认为,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说,如果工作岗位既定,延迟女性退休年龄会使迫切需要就业的年轻人难以进入劳动力市场,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就业压力。延迟退休年龄虽然可以减轻整个社会的养老负担,但却可能加重“养小”的负担。并且女性早于男性退休也不会导致人才流失,退休而发挥余热的人才比比皆是。当前,劳动力市场是自由的,人才总能寻找到岗位,退休制度并不能使人才退出劳动力市场。

(三) 退休制度的设计应考虑用人单位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退休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不能只考虑劳动者一方的利益。一般而论,年长者中的绝大部分已经过了作为劳动者的“黄金时期”,精力比年青人差,也更容易生病,工资要求又比较高,而他们多在单位工作了很多年,与单位之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到法定年龄强制退休的制度,用人单位几乎没有办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会受到损害。具休到个案中,年长的劳动者退休后,用人单位可以用更低的工资聘任更年轻因而适应性更强的新人;甚至,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人浮于事,劳动者退休本身就可以给用人单位带来精简人员节省成本的收益。

(四) 男女不同龄退休事实上获得了大部分人的认同

有学者认为,法律必须从利益攸关者的认同而不是从逻辑的自洽中获得正当性。一项制度不管从理论的角度论证多么正当,但如果无法获得认同,仍然不得不面对修改的命运。男女不同龄退休并未遭到了众多女性的反对,网络调查也显示,支持者的比例远高于反对者。从经验角度来看,反对者多为白领女性,而蓝领女性的话语权行使没有白领女性充分,国有企业从事体力劳动的女性可能并不希望延迟退休。如果为了一部分女性的利益推迟所有女性的退休年龄,将会构成对蓝领女性的歧视。

三、从性别平等看男女不同龄退休制度

平等参与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收入是妇女争取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前提和基础,工作是女性与社会保持联系的重要途径,也是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之一。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权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而国家则应通过各种途径保障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当然,平等保护并不排斥分类,也不排斥对不同类别的群体配置有差别的权利,只有那些不合理的归类才违反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很多对女性开展劳动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等等。这些基于男女性别差异而对女性的差别对待,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女性能够顺应生理规律维护身体健康,以及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保障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由于这种差别对待属于事实上和实质上的,在社会通常观念看来都是合理的,因此并不会被视为违反平等原则。那么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是否违反性别平等呢?

(一) 提前退休与女性特别保护的关联性

上世纪50年代初,退休制度刚刚建立的时候,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较低,并且没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呈多子女态势,许多妇女在50岁左右就需要承担帮助照看第三代的家庭责任。考虑女性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不宜长期从事繁重工作,且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性,女职工就业的机会一般比男性少而工龄较短的现实,给予女性早退休的特权,比较能够达到对职业女性的保护。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男女性别差别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妇女健康状况得到很大改善,2007年我国女性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4.1岁,高于男性平均预期寿命;同时,女性受教育程度大大提高,职业女性越来越多,女干部、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均超过40%。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家用电器的广泛使用,更使女性的家庭负担大大降低,女性与男性在家庭中地位都更趋于平等。当初作为规定男女不同龄退休的立法事实,已经基本不复存在,不同龄退休与保护女性身心健康也就不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

(二) 提前退休现实上损害了相当一部分女性的权益

退休后的退休金比在职时的工资收入少,收入锐减,必然导致退休者生活质量下降,虽然有人建议通过大幅度提高退休金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人口老龄化趋势使社会保障体系本就承受着巨大压力,大幅度提高退休金既不现实也不可行。女性比男性早退休,则与其同龄的男性同事相比,她们的收入明显降低,生活质量变差,这与照顾女性的初衷是相背离的。其次,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工作年限会相应缩短,工资进级受到影响,工龄工资也比晚退休的男性低,加之缴费时间短,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相对较少,使养老金随之减少,同时与工龄挂钩的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也受到影响。这样就出现了学历越高,工龄越短,经济收益损失越大的情况。最后,女性比男性早退休,职业生涯相对缩短,影响晋升的机会,难以进入决策层,自我价值的实现程度随之降低,也造成对女性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客观上导致就业性别歧视加重。

(三) 从减轻就业压力和用人自主权角度的解读是对女性的歧视

首先,退休年龄和失业率无关,延长女性退休年龄并不会导致失业率上升。产品和服务市场的需求主要取决于消费需求,工人早退休,虽然可以将其工作岗位腾出来,但由于收入明显下降,需求也将随之下降,从而间接地给劳动市场的需求带来负面影响。退休年龄过早,退休群体就会庞大,全社会的养老支出就会增大,养老金缴纳比率就会上升,从而增加企业的成本。退休年龄过低,退休后再就业率就将过高,而再就业根本就不会腾出岗位。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人口司和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91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定退休年龄和失业率数据,法定退休年龄和失业率完全没有相关性,美国在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促使老年人在65岁退休并能够享受养老金,其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降低失业率、增加青年工人的就业机会。但一般认为,效果并不理想。上世纪70年代,德国、奥地利为缓解就业压力曾采取鼓励退休的政策,但结果也未收到预期的效果。其次,减轻就业压力和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是从义务角度来看强制退休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就意味着女性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义务。其中隐含的认知是女性比同龄男性工作能力差,因此应当腾出位置给竞争力更强、更需要工作岗位的年轻人,这无疑是赤裸裸的性别歧视了。最后,即使男女同龄退休对就业有影响,也不等于以牺牲女性的就业权为代价就具有正当性。

(四)国际劳工组织的观点:女性提前退休是一种直接的性别歧视

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我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加入。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这里“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是否就意味着男女同龄退休?负责执行这一公约的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做此解释,并且认为要求女性比男性早退休几年是一种直接的性别歧视,中国是这种歧视的代表。当前,世界主流的观点认为,男女同龄退休体现国家对男女平等的参与权和发展权的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这已经成为国际退休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

由于立法事实的变化,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已经难以实现保护女性的立法目的,并在现实上损害了相当一部分女性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新的不平等,也不符合国际退休制度的发展趋势。当前社会所需要的男女平等应该是尊重男女选择的权利,尊重他们的需求,使男女两性不受任何的限制,自由选择他们的生活,更好地参与社会。

四、我国男女退休年龄制度的构想

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并不是我国独有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地区)有98个,占59.4%;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国家(地区)有67个,占40.6%。并且在我国相当一部分人支持女性提前退休,特别是一些待遇较低、劳动强度较大的的企业一线女性劳动者,提前退休对于他们来说确实是一项福利。如果一刀切式地统一男女退休年龄,无疑会遭到这部分劳动者的反对。社会上反对男女同龄退休的也多是担心因保护白领女性的权利而损害蓝领女性的利益。因此,建议以人为本,实行一种相对灵活的退休政策,以男女同龄退休为原则,根据行业差异和工作实际,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弹性的退休制度,允许女性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提前五年或十年退休。例如,女性劳动者到了50岁或者55岁,想从此休息的,可以提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愿意继续工作的,可以一直工作到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给予不同人以不同的选择机会,满足其不同的需求。这样既可以达到保护女性的目的,也不会出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嫌疑。